政治雷達法律中央銀行法 › 第7條

中央銀行法 第7條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中央銀行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