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一、當年度與前一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二、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
三、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切結書。
四、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適用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前,中小企業已依規定期限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得自修正發布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向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逾期申請者,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中小企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