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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指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公司名稱中載有「中小企業開發」六字,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書,以經營下列各款業務為限之股份有限公司: 一、對中小企業之投資。 二、中小企業國內外技術合作之諮詢顧問服務。 三、中小企業市場與產品開發之諮詢顧問服務。 四、中小企業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 五、中小企業經營之管理企劃及諮詢。 六、中小企業併購及重組業務之諮詢顧問服務。 七、中小企業資金之中長期規劃。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前項開發公司股東出資以現金為限,且公司不得辦理保證、票據背書或舉借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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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開發公司違反第二條有關經營業務限制、第四條有關投資對象未經評估或經評估未具潛力或前條有關未於…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已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變更為開發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一),再依…第4條開發公司投資中小企業,以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前項發展潛力之評估,應就其經理人、組織、技術、生…第5條開發公司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於提請股東會承認後,…第6條開發公司違反第二條有關經營業務限制、第四條有關投資對象未經評估或經評估未具潛力或前條有關未於…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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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