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第6條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開發公司違反第二條有關經營業務限制、第四條有關投資對象未經評估或經評估未具潛力或前條有關未於期限內報備之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知限期改善或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持有之股份轉讓。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