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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3條

已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變更為開發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一),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二)。 二、修正後之公司章程。 三、修正後之營業計畫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三),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開發公司之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四)。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 四、發起人名冊。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投資原則、公司組織結構、投資審議小組運作機制、投資評估與決策程序及投資後管理制度。 辦妥開發公司之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格式五): 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函影本。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函影本。 三、其他相關文件。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者,於到期日前,得申請展延一次,每次展延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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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指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公司名稱中載有…第4條開發公司投資中小企業,以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前項發展潛力之評估,應就其經理人、組織、技術、生…第5條開發公司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於提請股東會承認後,…第6條開發公司違反第二條有關經營業務限制、第四條有關投資對象未經評估或經評估未具潛力或前條有關未於…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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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