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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4條

開發公司投資中小企業,以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 前項發展潛力之評估,應就其經理人、組織、技術、生產、市場、財務、營運、研究發展、投資效益及其他事項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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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