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11條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1條

既存焚化爐,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以下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第3條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第4條本標準適用於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及設計處理量每小時未達十公噸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第5條本標準規定之戴奧辛排放限值,焚化爐設計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者為0.5ng-TEQ/Nm(3…第6條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第7條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條件及煙道出口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焚化爐之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或二次燃燒室…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證明文件報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以經認可之操作運轉條件及煙道出口高度…第9條焚化爐應具備可即時顯示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施。前項監測結果應每小…第10條焚化爐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檢測:一、焚化爐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處理有害事業…第11-1條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第12條本標準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第10條看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第1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