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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9條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9條
焚化爐應具備可即時顯示
第七條
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施。 前項監測結果應每小時作成紀錄值;
第七條
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操作情形應每次作成紀錄,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監測及操作紀錄資料。 未能依前項設置監控設施及紀錄者,得於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其他替代方式監控、紀錄及申報焚化爐操作運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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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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