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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11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節目行銷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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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