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第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6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節目行銷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貢獻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