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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7條

除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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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