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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 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 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經建會) 。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送行 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送行政院秘書處。 前項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應先就其備選方案 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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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