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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7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擬 具施政綱要,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程序, 按規定時間送達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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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