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16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預算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或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業務收支、資 金運用及盈虧 (餘絀) 之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 (賸 ) 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 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預算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第12條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擬定本年度施政計畫;並根據年度計畫及…第13條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依行政院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本年度歲入目標,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第14條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妥為…第15條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性…第1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擬具施政綱要,如有請求中央補助…第18條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類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
← 第15條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