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
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
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經建會) 。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送行
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送行政院秘書處。
八、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
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研考會。
前項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應先就其備選方案
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
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