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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14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 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 安全維護,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 ,於行政院核定九十二至九十四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 限數額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
第十一條
規定將相關計畫 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 、整合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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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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