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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有關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 ( 餘絀) 之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 (賸) 餘之應解庫額 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 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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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