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13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3條

各非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 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一) 應詳予規劃評估,屬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 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前開成本 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 性。 (二) 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 定辦理。 四、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 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公教人 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辦理。 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計畫。 十、職技訓練計畫。 十一、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二、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十四、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 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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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