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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非營業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 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 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等機關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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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12條各非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第13條各非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第14條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第15條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非營業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各…第16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之基金增減、餘絀撥補、購建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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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