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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5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非營業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 意見,依規定時間 核轉及副知各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 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公共建設計畫,並應依規定核轉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派員出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五、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七、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八、汰購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九、公共工程計畫,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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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