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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1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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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