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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六條之罪。但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者,不在此限。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項之罪。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 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之罪。 六、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罪。 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罪。 九、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之罪。 十、犯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險法或農業金融法之罪。 十一、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之罪。 十二、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 十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之罪。 十四、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罪。 十五、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故意炸燬第一百七十三條之物、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八十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三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三百零二條第二項之罪、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百四十八條之罪。 十六、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五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罪。 十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前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十八、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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