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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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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一、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之罪。但依同條例
第十二條
規定減輕其刑者,不在此限。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八十七條
、
第八十七條之一
、
第八十七條之二
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十條之一
第一項、
第九十條之二
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及
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之罪。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八十條
、
第八十一條
、
第八十二條
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第八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
第八十七條
第一項、
第八十八條
第一項、
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及第六項之罪。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十二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十條
及
第十一條
之罪。 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條
、
第六條
及
第九條
之罪。 六、洗錢防制法
第九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
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二條
、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
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二條
、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
第五條
至
第八條
之罪。 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三條
至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至第五項、
第三十條
及
第三十一條
之罪。 九、懲治走私條例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
第九條
及
第十條
之罪。 十、犯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險法或農業金融法之罪。 十一、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三條
之罪。 十二、藥事法
第八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 十三、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條
及
第一百零一條
之罪。 十四、森林法
第五十條
、
第五十一條
第二項、
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三十四條
第二項之罪。 十五、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六條
故意炸燬
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物、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第一項至第五項、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第二項、
第一百九十條
第二項、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第三項、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項、
第二百零一條
、
第二百二十一條
、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第二百二十四條
、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一項、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第二百七十一條
、
第二百七十二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二項、
第二百七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二項或
第二百七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第二百九十七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
第二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第三百零二條
第二項、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
第三百零二條
第二項之罪、
第三百零五條
、
第三百二十條
、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第三百二十五條
、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第三百二十八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第三百三十條
、
第三百三十二條
至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第三百三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百三十九條
、
第三百四十二條
第一項、
第三百四十六條
、
第三百四十七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
第三百四十八條
之罪。 十六、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二條
、
第三百二十七條
、
第三百三十一條
、
第三百四十條
、
第三百四十五條
、洗錢防制法
第九條
第三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
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
第二十七條
第五項、藥事法
第八十二條
第二項及
第八十三條
第二項之罪。 十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
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前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二條
第一項、
第三條
第一項及
第四條
第一項之罪。 十八、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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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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