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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11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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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