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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0條

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政府歲入、歲出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歲出概 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提報審核會議審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之。 前項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包括: 一、公共建設計畫額度。 二、科技發展計畫額度。 三、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等統籌科 目經費、特定法律義務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額度。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含台灣省及福建省政府) 額度 。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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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