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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概算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施政方針擬定施政計畫;根據計畫及預算籌 編原則編製概算。 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 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施政計畫編審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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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