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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之公共建設計畫或科 技發展計畫,應於規定時間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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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與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

「概算之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與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第19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審核會議審議。第21條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與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第22條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第23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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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