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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2條

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 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該地方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 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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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