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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8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與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 項,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主計處應即退回該主 管機關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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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