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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1條

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與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請求中央補 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 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第十三條所列各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步審 查會議。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第二十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 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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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