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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16條

各機關之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員額應切實依照相關法規執行,凡業務特 殊必須增加者,除應報請行政院核准,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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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