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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3條

各機關所管信託基金,應翔實編具收支估算,附入單位預算書表併送主管 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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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