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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概算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就所管歲入及依歲出概算額度檢討之結果,應即編製主管概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概算,各繕具三 份,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概算表及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應各另以一份分別於八十六年十 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日以前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 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三、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以前 送行政院主計處轉送該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先期審查。 四、各機關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儀器,如為科技計畫項下所需之儀器設 備,應配合「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將其調查表併同「 綱要計畫」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 至於其他作業所需之三百萬元以上儀器彙總表及調查表,應各另以三 份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 前年度已購單價一百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另以一份逕送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 五、職技訓練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連同詳細說明資料,於八十六年 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 六、各機關編列概算中涉及大陸事務部分,應填具「大陸事務相關計畫概 算表」及「派員赴大陸計畫概算表」,並另以一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 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先期審查。 七、各機關非屬重要經建投資、科技、重要行政計畫之五千萬元以上各項 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另以四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以 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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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

「主管機關概算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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