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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8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 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衡酌 前年度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總資 源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估計編列。 二、非稅課收入: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並依「各類 事業費率、受益費及規費編列年度預算處理原則「 (附件十) 規定, 切實檢討核編。 三、各項歲入概算之編列,應力求翔實,並明列計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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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