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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42條

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有關機關對各非營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 轉投資等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及其主管機關 、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財政部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 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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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