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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1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核, 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 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單位預算,均各以四份於八十五 年二月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 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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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