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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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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5條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最後審查結果之各類歲出預算及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 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十五 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前呈行政院,並於八十五年三月七日以前提經行政院會 議決定後,交行政院主計處整理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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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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