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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3條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以前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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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