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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特種基金概算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單位概算,應詳加審核,並將審核結果 之全部收支,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有關科目項下。 前項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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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