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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 第19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9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 虧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 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 目項下。 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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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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