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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 第18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特種基金概算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作業收支、資金運用 及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有請求國庫撥補或應繳庫者, 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前項附屬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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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就所管歲收入依歲出限額檢討之結果,應即編製主管概算(書表格式如附件八),連同本機…
「特種基金概算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各種特種基金,應依其性質分別編列單位概算或附屬單位…
第15條
依預算法規定,以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簡稱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依第八條至第十…
第16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單位概算,應詳加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之全部收支,分別列入主管概算…
第17條
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之編製,應按各基金八十四年度業務計畫,依「非營業…
第19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
←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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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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