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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3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衛生署、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及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依第十一條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歲出概算表 ,應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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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