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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7條

行政院將「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額度核定表」、「非營業循環基金作 業收支概算核定表」及其他有關事項核定情形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以前 分別函知各主管機關,並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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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