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 第34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4條

各機關所管信託基金,應翔實編具收支估算表,附入單位預算書表併送主 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