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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 第33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3條
各機關應依
第二十七條
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 件九) 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十) 之 規定,編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均各繕具八份,陳送主管機關。凡 歲出概算內經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重行列入,除屬 特殊重大且政策上考量確有辦理必要者外,應避免額度外需求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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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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