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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9條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最後審查結果之各類歲出預算及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 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十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前呈行政院,並於八十三年三月三日以前提經行政院 會議決定後,交行政院主計處整理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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