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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5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核, 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 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單位預算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 位預算,均各以四份於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 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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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