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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

前條應減刑之人犯,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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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