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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4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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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