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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8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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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