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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17條

認證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 認證證明書如有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主管機關註銷認證者,不得使用認證標誌。註銷之認證證明書未於核定 註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繳銷者,主管機關得公告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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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